非常評
  據報道,廣州市政府日前公告稱,非本市來穗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前往服務管理機構登記個人信息。該消息引發輿論嘩然,不少人稱這與其宣稱的開放形象背道而馳。昨日下午3時,廣州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簡稱“來穗局”)召開通報會稱,本次核查登記工作是在日常已登記的711萬來穗人員的基礎上,補登漏登、更新錯漏的來穗人員信息。
  無需對“來穗登記”規定擔心過度
  從通告本身看,既不涉及對流動人口的罰則,亦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條款。而對流動人口進行基本數據收集,也能為公共服務精細化提供依據。
  “怎麼確定人家來穗的目的是旅游、出差還是別的”“還是用圍欄‘圍城’吧”……“來廣州3日內登記”規定甫出,遍地都是吐槽。應該說,經過了流動人員被視為“盲流”、被“暫住”、被收容遣送等歧視性政策的民眾,一旦面對這個突兀而來的“來穗登記”制度時,激起“社會管理倒退”之類的憂切,可以理解。但具體到相關規定上,我覺得輿論有些擔心過度,或片面解讀。
  首先不能不指出,媒體所宣稱的“不登記將依法追責”,在廣州市政府官網發佈的《通告》原文中並沒找到出處。原文條款僅在第八條規定,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適用對象並不指向“來穗人員”。而在具體指向“來穗人員”的第二條款中,僅將登記稱為“應當”,並沒明確追責表述。
  其次也需要提請留意的是,“所有來穗人員都要登記”的說法並不存在。在之前《羊城晚報》的報道中,廣州市來穗局相關負責人已明確:“來旅游觀光等是不需要登記的,這是有明確界定的”。這意味著該規定僅指向來穗工作、居住的流動人口。至於以“限制公民流動權利”、“有礙遷徙自由”來指責這一“來穗登記”的規定,更是過慮了。從這則《通告》本身來看,既不涉及對流動人口的罰則,亦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條款。
  在我看來,廣州此番出台的“來穗登記”規定,很可能就是場虛應故事。它本身對於來穗人員是否必須登記的,並無強制力。而其可執行性也存疑。說它是虛應故事,是種註定的結果。而我覺得輿論反應有些過度,也是因為在社會治理中流動人口登記從來不是新鮮事。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說,對流動人口的信息管理是完全無意義的。廣州市來穗局局長宣稱的“把基礎數據搞準,搞清楚,為政府制定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提供依據”,並非全然不可信。對流動人口進行基本的數據收集,確能為公共管理、服務精細化提供依據。
  當然,這起風波的掀起,也表明處在這樣一個大流動、大數據時代,相關部門在社會治理上可不能因循守舊。四年前實施的《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中,就有這樣一段表述:“逐步推行流動人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及其他便捷的手段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現在看來,這個步子似乎並沒怎麼邁開。□楊耕身(媒體人)
  “來穗3天需登記”,確定不是開倒車?
  以“主動登記”的義務附加,來實行對流動人口的管控,卻沒有對應服務與保障的“吸引”,這隻會增加管理成本。
  “來廣州3日內登記”在網上遭遇一片戧聲,也是其設計缺陷跟輿論對撞後的結果:它最直觀的一個問題就是難以執行。實質上,不少基層工作人員都坦承:要實現“人來登記人走註銷”實際上很難。而從法規角度看,如果某項法律規定事實上難以執行、淪為擺設的話,它必然會損害法律內蘊的權威性。
  問題來了,既然該規定可能遭遇執行難,那這個穗府36號文出台的初衷是什麼?用涉事部門的話說,就是希望“通過群防群治,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背景則是,廣州已成為超大城市,每年流動人口達700多萬。在此情境下,該規定也算是對《廣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因情況制宜的升級。可它果真就能解決流動人口的管理問題嗎?
  應看到,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廣州卻要求在農村居住也要登記,這本身就有額外設限之嫌。
  再說了,流動人口管理的前端是出租屋等,而房屋出租實質上是種市場行為,故對其管理應回到市場化軌道,比如服務保障的供給。可“3天內登記”的規定,卻顯示出管理組織與手段的單一:你想想,如果對外來人口的均等服務落不到實處,子女義務教育、養老保險等依舊無法惠澤他們,光要求他們配合,他們主動登記和接受管理的自覺性有多大?說白了,這是種典型的“政府包打天下”式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流動人口管理應秉持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社會化模式,變過去的防範控製為主為服務型管理。服務層次跟不上,迷戀設限式管控,只會是“開倒車”,也難免遭遇阻力。到頭來,以“主動登記”的義務附加,來實行對流動人口的管控,只會增加管理成本。就算要統計外來人口,也多些關懷視角,本質上,這才是戧聲包含的訴求所在。□劉高(法律工作者)  (原標題:“來廣州3日內登記”:閉關鎖“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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